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收入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9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于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的,需要申请延期申报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需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如同时存在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和不能收汇申报情形,均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