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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6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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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8]16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16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6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62号
  全文有效
  2008-10-0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寿险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3101,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2元/份。
  中宏寿险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省局报送。
  二、中宏寿险发票仅用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集中打印保单业务时开具,分散打印(开具)保单业务不使用此种发票。
  三、中宏寿险发票由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济南市地税局统一领购。
  四、济南市地税局负责对中宏寿险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监督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核实。
  五、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济南市地税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表一)。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当于纳税申报时,向济南市地税局同时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二)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报送,见附件表三),明细表备注中还应写明各市的发票用量。报送时一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辖各营销服务部在纳税申报时,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附件:集中出单保费报表(表一、表二、表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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