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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8]107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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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青经信字[2018]107号
文件名: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经信字[2018]107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经信字[2018]107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经信字[2018]107号
  全文有效
  2018.11.09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现将我委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优化准入服务事项的审批和监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许可。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优化准入服务的审批措施
  (一)原审批环节(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好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危化品证书等有关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提交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驻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2.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条件,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实地核查:资料审核通过后,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加油站(点)、站(点)管理人员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审批等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由市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制证。
  6.发证:申请人可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现审批环节(流程)
  1.申请:
  (1)线下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办证所需材料,通过邮箱或微信的形式传送给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填写材料注意事项,由申请人提交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驻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2)网络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入“我要办”模块,依次选择按部门分类—市经信委—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许可—申报,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请。
  A、审批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0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0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0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0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0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B、审批内容(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提供原件1份(部分原件审核后退回),加盖公章复印件2份:
  0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0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03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0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0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0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0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a、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b、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0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0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0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0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受理核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条件,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资料审核的同时,派至少2人对加油站(点)、站(点)管理人员等进行实地核查。
  3. 决定:自受理申请4个工作日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现场核查、审批等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 制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由市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制证。
  5. 发证:申请人可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原审批时限
  由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现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五)提高透明度的措施。在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对外公示。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二)随机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建立和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动态调整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前,通过金宏网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要求,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和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等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区(市)、市级成品油经营信用系统即时共享,达到与“信用山东”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
  (五)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六、监管程序
  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进驻现场,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账簿、咨询相关人员等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执法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企业。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核查群众举报案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七、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不属于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八、监管部门及科室(单位)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32-85911157
  关键词:零售 汽油 柴油
  附件2: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优化准入服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优化准入服务的审批措施
  (一)原审批环节(流程)
  1.申请:申请人准备好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危化品证书等有关材料及《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提交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驻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2.受理: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条件,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实地核查:资料审核通过后,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油库、油库管理人员等进行实地核查。
  4.决定: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审批等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制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初审的决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准予初审的报告,上报商务部。
  6.发证:申请人可自取《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XX公司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情况的报告》报商务部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上报商务部。
  (二)现审批环节(流程)
  1.申请:
  (1)线下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办证所需材料,通过邮箱或微信的形式传送给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填写材料注意事项,由申请人提交到市行政服务大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驻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2)网络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入“我要办”模块,依次选择按部门分类—市经信委—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申报,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请。
  A、审批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初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 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 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② 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④ 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取得市经贸委确认文件;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⑤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B、审批内容(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提供原件一份(部分原件审核后退回)、加盖公章复印件3份:
  ① 《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②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③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a、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b、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c、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d、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④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⑥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⑦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a、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b、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⑨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⑩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011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0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0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2.受理核查: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条件,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资料审核的同时,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油库、油库管理人员等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现场核查、领导审批等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初审的决定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准予初审的报告,上报商务部。
  5.发证:申请人可自取《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XX公司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情况的报告》报商务部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上报商务部。
  (三)原审批时限
  由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20个法定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现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五)提高透明度的措施。在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对外公示。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二)随机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建立和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动态调整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前,通过金宏网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试行)》要求,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青岛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和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查处通报等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区(市)、市级成品油经营信用系统即时共享,达到与“信用山东”公共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
  (五)加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六、监管程序
  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进驻现场,通过查阅有关档案、账簿、咨询相关人员等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执法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企业。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在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核查群众举报案件,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七、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行政权力清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行为不属于我委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八、监管部门及科室(单位)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油区工作办公室。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32-85911157
  关键词:批发 汽油 煤油 柴油
  附件3:
  青岛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生产许可审核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一、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生产许可审核。
  二、事项类别
  优化准入服务。
  三、审批实施机关
  国家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监督管理。
  省级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四、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生产许可审核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1.明示审查要求
  (1)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办事指南、《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等,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知晓度,预防无证经营。
  (2)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需在我市内设立专用仓库,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并经过相关单位验收。仓库需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3)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除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需提交企业诚信信息。
  (4)进行硝酸铵出口的企业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5)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6)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审核市场准入管理措施
  1.明示审查要求
  (1)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审核事项办事指南、《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民用爆炸物品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目录等,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知晓度,预防无证生产。
  (2)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在我市内设立厂房、库房,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根据工信部审批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工商登记。
  (3)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除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需提交企业诚信信息。
  (4)进行硝酸铵出口的企业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加强市场准入监控
  (5)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6)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五、监管措施
  (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记录民爆企业生产、销售、存储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报请工信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其销售许可证。
  (二)依法加强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省国防科工办每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配合检查组对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国防科工办每季度组织对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区(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每月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六、监管程序
  采取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视频监控检查等检查方式加强监管。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查阅相关信息,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检查队伍);
  (2)实施现场或监控检查;
  (3)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反馈出具书面检查记录,或在视频管理系统中记录反馈,并由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电子信息确认;
  (4)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七、监管处理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监管部门及科室(单位)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调控处。
  九、投诉举报电话
  0532-85911259
  关键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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