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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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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8-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10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部分失信企业救济途径,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责任分工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经本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开通使用后,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初审。
  (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
  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
  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在公示系统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公示截图;
  8.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服务企业实现轻装上阵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实施意见精神,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确保适用范围准确、材料完备,修复工作经得起法律法规、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信用监管及本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要让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内容,充分认识不守承诺的严重后果,确保信用修复效果。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进诚信守法意识。要督促失信企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修复自身信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3.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6. 反馈意见书
   7.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
   8.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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