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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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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的通告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8-07-27
  各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用人单位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地点:2018年7月25日至9月26日,各用人单位到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未在规定时限参加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审核内容: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填写《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在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下载(http://ytcl.yantai.gov.cn)。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主管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部分)原件。
  (五)与残疾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相对应的2017年就业首月和末月的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实际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认定条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用人单位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无异议的,现场出具《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在一个月内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认定。
  六、人数计算:
  (一)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附件详见:烟残联〔2018〕30号
  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政策问答(2018版)
  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8-07-27
  一、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规定: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4月30日(2018年申报时间为7月25日-9月26日),向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驻烟的中央、省和烟台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驻地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五、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再进行审核。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1)《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在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http://ytcl.yantai.gov.cn);
  (2)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应提供主管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在残疾人合同期内首次申报应提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各级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残疾人或残疾军人部分)原件;
  (4)与残疾人或残疾军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明细表》对应的2017年就业首月及末月的原始会计凭证(内含职工工资表及复印件);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
  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例:某单位上年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7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例:某单位地税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3月份,8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5个月÷10个月)×2倍=1人。
  九、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一、用人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残疾人的归属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十二、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限?
  用人单位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无异议的,现场出具《烟台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在一个月内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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