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0
  • Tax100会员 33334
查看: 593|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4]2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17 1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4]22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4]2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2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4]2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标志着国家税费改革已经成功迈出第一步。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明确政策及征收管理机构和职责,配备、培训业务人员,搞好局内、外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款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过渡期内涉及的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征管范围及相关事项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关于办税地点和征管范围问题
  车辆购置税由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负责征收,征管范围不变。即,市车购办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域内应税车辆的办税受理和全市免税车辆的办税受理;五市三区车购办负责所属区域内应税车辆的办税受理。纳税人到市局对社会公告的办公场所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关于纳税申报和完税证明领用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基层国税局向市局领用后,发放车购办使用。市车购办直接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领用。
  (三)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车购办按市局转发总局通知采集。
  (四)关于表、证、单、书的印制问题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表、变动情况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由市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各局领用。
  (五)关于档案管理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按总局通知要求管理。继续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自动生成的资料(如:档案卡、报表等)应保留。
  (六)关于税款征收和完税证明使用情况上报问题
  各车购办每月的税款征收和完税证明使用情况报表(暂按原表式样),应于次月10前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关于征管过程中政策协调问题
  为保证全市车辆购置税管理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市车购办要协助作好全市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和管理工作。执行总局通知第三条(三) 款3、4项情况时,各车购办应及时通过所属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处)向市局备案后办理。
  三、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办税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实行“阳光办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各局应在车购办办税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开征、免税、退税等现行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程序,印制纳税指南,配备政策辅导人员,作好纳税申报表填报辅导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局在本通知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研究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