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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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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4﹞7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79号
  全文有效
  2004-05-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同时,依据实际扣缴“三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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