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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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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鲁地税函﹝2004﹞79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5-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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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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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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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7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4﹞79号
全文有效
2004-05-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同时,依据实际扣缴“三税”税额和扣缴税款所在地适用税率,就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比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情况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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