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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南人社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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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1709/t20170920_4564263.html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人社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人社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3〕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提出的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要求,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我部定于2013年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一、目标任务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其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组织动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要指导培训单位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与对接,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确定社会需求大、就业前景好、高校毕业生认可度高的培训专业。要加强与本地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的协调配合,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并通过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培训鉴定补贴报销的经办主体和办理流程等信息,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
(二)开展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利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开展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要规范使用大学生版创业培训教材,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组织优秀师资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要加强后续支持和服务,结合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自身特长,指导其在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行业领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由培训、就业、鉴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推动。要将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作为职业培训年的重要活动内容,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开展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百家城市要发挥示范作用,切实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培训群体。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后的就业率,防止走过场。
(二)落实补贴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青年受众使用率较高的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政府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技能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牢固树立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观念,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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