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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10]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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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10]5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10]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0]5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0]5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措施,是“信息管税”工作重要的切入点。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将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共识,严格规范发票管理过程中的印制、发售、开具、使用、缴销和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强化税收源泉控管,维护我省正常经济和税收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票样若干问题
(一)通用机打发票
在总局规定票样基础上增设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
增设两联票,即发票联和存根联两联;增设单联票,即发票联一联。
(二)通用手工发票
增设十元版一种。不启用千元版和百元版,对使用手工发票,需开具数额较大的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三)通用定额发票
在总局规定面额基础上增设1角、2角、5角三种面额;在规定规格基础上增设150mm×65mm规格。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具名发票)
允许纳税人通过开票软件打印单位名称的,在领购环节由主管地税机关授权;需要加印单位名称的,按具名发票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报批。
(五)防伪措施
省局将在发票背面印明面向公众的发票防伪措施、查询方式等。其中,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
(六)普通发票代码编制
根据总局文件要求,非具名发票代码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即第1位以数字2表示地税发票,第2-5位为发票批印税务机关的地区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第6、7位为发票批印年份代码(例如2010年以10表示)。
第8位数字代表大票种,0-9分别表示为:
1表示交通运输业发票;
2表示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发票;
3表示金融保险业发票;
4表示门票类发票;
5表示娱乐业发票;
6表示手工、定额发票(含换票证);
7表示服务业发票;
9表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0表示其它涉税管理凭证;
8作为备用代码编号。
第9、10位,机打发票表示大票种内的不同类型的票种,手工或定额发票表示不同版面或面额的票种。其中第9位数字“8、9”由具名发票使用,统一票编码第9位一律不使用这两个数字。
第11位:表示发票规格;
第12位:表示发票联次。
具名发票代码(含门票类与非门票类)编制规则为:
第1-8位按照上述规则编制,第9-12位按顺序编排,其中第9位使用数字8、9。
发票的具体票样和防伪措施等将在新版发票样本中公布。
(七)暂不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票种
交通客票和医疗服务发票。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实施过渡阶段
7月底前完成票样的更新和软件相应的修改工作,8月-12月为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
(二)完成阶段
2011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为契机,深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多措并举,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强内部发票管理工作
1.加强审批印制领用工作的管理
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报送发票领购计划,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具名发票的行政许可工作,按规定报送印制(领购)计划。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对发票入库、出库要认真验明收货、提货凭证,并及时、准确记载收、发信息,做到账物相符。
2.加强库存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对库存发票的定期盘点及核对制度。各市、县(市、区)局每年对发票领、发、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核查。各基层税务分局(所)对库存的发票,每日要清点,月终要盘存,发现短缺或其他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工作
要加强日常征管比对工作,将发票缴销信息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需要补缴税款的,征收相应的税(费)款。
要加强数据分析工作,多维利用发票蕴含的行业经营信息,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发布的信息,兼顾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转型等宏观工作分析,预测经济税源变化趋势,切实发挥信息管票管税的作用。
4.加强核销、销毁管理工作
对因换版或发票改版等而作废的发票由市、县(市、区)局统一组织销毁。各税务分局保管的发票存根在保管期满后,由发票存根的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局查验后统一组织销毁。
5.认真做好发票鉴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要求,承担发票的鉴定工作,对造假现场缴获的各类地税发票可直接予以鉴定。个别鉴定有困难的,可转省局(票证管理中心)予以鉴定。对省外的发票,及时提请监制机关协助鉴定。
6.规范工本费管理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严防挪用、侵占发票工本费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纳税人涉及发票事项的管理
1.推动发票管理的电子化进程
要按照省局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应统一使用总局、省局开发的软件。确需使用自身开发软件的纳税人,须按照省局统一的标准开发接口软件并按规定将开票信息传递到地税机关。
要严格控制百元版定额发票的使用,不定期开展抽查,对经营额较小的纳税人,提供百元(不含百元)以下面额的定额发票,同时,不再审批印制具名定额发票;有条件的地区可不启用手工发票。
2.认真做好发票领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总局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的要求。月使用量以最近3个月的缴销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兼顾上年同期发票使用及淡旺季等情况进行核定。
(2)纳税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须在规定范围内从严控制发票发售数量:①发票违章记录一年内发生二次(含)以上的;②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未满3个月的。
3.加强发票缴销的管理
(1)对使用定额或手工发票的纳税人,要求其在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前,通过《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进行发票预约缴销登记,将纳税期内开具发票信息分月报送税务机关;对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执行规定,要求纳税人实时或限时上传开具发票信息。
(2)按(1)要求报送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再次购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对电子数据确认后准予购票,不再对纳税人已填开发票存根联进行审验缴销。
未按(1)要求报送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再次购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缴销,审验纳税人已填开发票存根联。
(3)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在保管期满后,可由其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加强发票的日常检查工作
要加强发票的日常检查,结合下户工作,不定期抽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和保管等情况。纳税人开具、取得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发票中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开具、取得定额发票进行财务核算的,有付(收)款人(单位)项的定额发票,付(收)款人(单位)项为必填项并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
(1)要加强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对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制售假发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长期保持对制售假发票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要密切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对受票方,特别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及时发现并惩处利用假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行为,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把好发票终端用户关。
(三)加强发票管理的宣传力度
1.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电视、办税服务厅、12366等宣传渠道,加强对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宣传,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最新政策规定和发票真伪查询途径的宣传,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发票的性质、作用和索取发票的意义,提高识别发票真伪的能力,知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提高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要利用发票打假等活动的素材,抓住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在教育公众的同时,威慑不法分子,营造依法用票、护票良好氛围。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细化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好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提高我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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