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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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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
文件编号: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文件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0月8日
市局农税征收中心、各税务分局,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财税[2010]94号),在上级机关具体征管政策未出台之前,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纳税人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或未婚证明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中山路18号)五楼档案室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出具《金华市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凭《金华市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原件,到原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地产交易所征税窗口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其中身份登记住址不在市区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还必须同时提供身份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原件等资料。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2010年9月30日前(含),购买商品房,并已在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购买存量房(二手房),并已在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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