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4
  • Tax100会员 33351
查看: 276|回复: 0

[社保] 湖南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7 1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xzc/201709/t20170929_4589549.html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

2015年2月13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