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11]5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11]5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5月10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25%,执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09]3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