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社局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
湘司发〔2015〕23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加强刑满释放人员的服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各部门关于促进就业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推进
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尽最大努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实现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好部门职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让刑满释放人员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深化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政策
(一)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服务政策。
1、做好失业登记工作。依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省城镇户籍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刑满释放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2、完善就业困难援助。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二)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支持和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免收注册登记费和证照工本费的同时,积极引导刑满释放人员合法经营。
(三)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等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策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落实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认证的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刑满释放人员,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吸纳此类刑满释放人员后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刑满释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若有变动,以税务部门的为准。
(四)落实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信贷政策。
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等要求按照湘财金[2014]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刑满释放人员,且具备《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且具备《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县级以上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给予二次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剩余利息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付,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取。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对同一贷款对象第二次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单位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
(二)同等落实政策。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就业弱势群体,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时应享受社会同等待遇。各部门在制定或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刑满释放人员的利益和诉求,给予他们关心、帮助,积极落实合理合法的帮扶政策,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让刑满释放人员切实感受到党和社会的温暖。
(三)密切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常态机制,健全信息定期通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建立日常工作台帐,收集和统计业务数据。司法行政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将当地刑满释放人员情况、本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数据互通互报,做到相互配合、共同落实。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工作作为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工作考评细则,重点考评政策落实情况,对制度不落实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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