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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政办发[2011]11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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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台政办发[2011]119号
文件名: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政办发[2011]11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19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19号
  现行有效
  2011.08.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保障住房工作力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1〕6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巩固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指房屋权属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及已进行合同备案的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四、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证明、信息;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销售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七、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资源、公安、税务、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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