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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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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
  现行有效
  2011.09.0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确保新旧税法平稳衔接,现就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务必严格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9月7日正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再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有关问题,请各地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答记者问中的口径进行宣传、辅导和答复、解释。
  二、省局已经修改完善了个税全员管理软件,其中工资表、和正常工资明细表中的“发放年月”是指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月份(无论该工资所属期是几月份),如发放单位选择8月份,则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如选择9月份,则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各地在宣传辅导过程中应当主动提醒纳税人认真核对后再进行选择。
  三、对新税法实施前扣缴单位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特别是扣缴单位8月的员工工资,在9月发放且在9月申报的情形,误选为8月份发放工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重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既要消除扣缴单位顾虑,也要让工薪纳税人按时享受到减税优惠,并要在今后工作中引导该部分扣缴单位准确理解税法,规范申报纳税。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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