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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湖南人社局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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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10: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cjd/201712/t20171202_4887968.html
发文单位: 湖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人社局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7-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人社局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据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意见》明确,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来说,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意见》强调,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意见》提出,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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