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0]8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0]8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地防止假发票泛滥,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和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应用对象
凡从事娱乐业、饮食业、住宿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月经营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对象。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的方法,开展推广应用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前)
开展调查摸底和推广应用宣传,确定推行的行业和推广应用的对象。
(二)试点阶段(2010年7月-9月)
在全区税控收款机招标工作结束后,在市城区的娱乐业、饮食业、住宿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等行业进行试点。
(三)推广阶段(2010年10月后)
试点工作顺利完成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进入推广阶段,在有条件的县区逐步推行,全面铺开。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推广应用工作在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钦政办[2009]191号文已成立)组织协调下开展,各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推广应用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发票有奖”活动的奖励资金以及推广应用工作的设备购置、宣传活动等经费;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中标企业的企业资质、产品序列号的查验工作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和配合市地税部门依法打击偷、逃、抗税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推广应用工作的秩序;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税控收款机选型购置及费用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桂地税发[2007]290号),为了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保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税控收款机的选型购置确定为中档品牌与机型,并且限定每位税控收款机用户只能享受送机优惠一台(次)。购置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5号)的规定抵扣,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以及县区财政分别承担。
从2011年1月1日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自行选购税控收款机的品牌和机型,用户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抵扣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其余部分由用户自行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复杂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为税控收款机的顺利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开展“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具体方案由市地税局牵头制订。
(三)严格执法,严明纪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及不按照规定开具税款发票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的部署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其他负责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中标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