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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3]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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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3]46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3]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税[2013]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桂财税[2013]46号
  全文有效
  2013-12-24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信息移交、数据测算和税负变化分析等试点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做好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
  同时,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本着“尊重事实和纳税人意愿”的原则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确认、准确对接。纳税人信息资料传递内容、方式、交接手续等具体要求比照2013年8月1日起我区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营改增扩围后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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