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80
  • Tax100会员 32533
查看: 773|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01]3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01]3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5日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