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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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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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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发文日期: |
2014-07-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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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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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全文有效
2014-7-2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信息,并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 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
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并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但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不同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
(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第十条 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且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经营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实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放松市场准入的管制,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授权,结合广西实际并借鉴外省的做法,制定出台了《办法》,这对于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的亮点是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允许“一址多照”。除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外,一个企业住所可以登记为数家企业的住所;二是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在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的,可以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或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允许“住改商”。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依法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四是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住所托管。允许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三、《办法》实施后会给企业和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
答:《办法》实施后,将会给企业登记住所带来较大的便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简化登记手续, 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申请人只要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降低了准入门槛;第二,释放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办法》实施前,大部分企业是以租赁房屋作为公司住所,租赁费用高,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和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允许设立商务秘书企业,没有办公实体的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如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使用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注册,从而大大降低企业准入要求和准入成本。允许“一址多照”,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无疑为创业者节约了房租投资成本,特别是为小微企业、新兴业态等创业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办理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办理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根据使用场所的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是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三是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四是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合法使用证明。
五、一个地址是否可以登记多家企业?
答:可以。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允许实行“一址多照”,即一个地址可核发多个营业执照。“一址多照”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企业的限制。比如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动漫游戏制作、文化创意、咨询服务等行业,这些新兴行业对住所要求不高,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了,可以使用集中办公区域办理工商登记,实现“一址多照”。这条规定出台后,无疑为投资者节约了房租投资成本,有利于小微企业和新兴业态等创业者的发展。
六、企业新增多个经营场所,是否必须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答:企业新增经营场所,不一定要设立登记分支机构,可选择在营业执照内登记经营场所信息,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即允许“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一个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多个经营场所登记,允许该企业只办理一本营业执照,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载并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另外,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也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创业者没有办公场地是否可以开办企业?
答:可以。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 所谓“商务秘书企业”,是指为无办公实体的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的企业。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者,允许通过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可以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注册。
八、可以使用小区住宅开办企业吗?
答,可以。《办法》允许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三是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原则上界定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的标准是“一票否决”,不是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为认定同意的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另外,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住宅等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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