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3
  • Tax100会员 28003
查看: 733|回复: 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043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43
2020-7-16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忘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5.3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同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宁市市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土地,涉及应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同时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仅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包含武鸣区。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