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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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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发文日期: 2018-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财政局
  全文有效
  2018.12.21
  南宁市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贵中心《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贵中心是2014年8月22日经南宁市民政局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1003101530375)。业务范围:提供专业化的社工咨询、辅导和社工服务,开展社工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宣传、讲座、学术交流及培训,承接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贵中心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凭南宁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在有效年度内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贵中心取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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