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组织“高技能人才培养考核管理机制培训团”赴德国培训学习的通知
闽人办〔2005〕4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高技能人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经国家外专局、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组织高技能人才培养考核管理机制培训团赴德国培训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的目的、内容
培训团重点学习了解德国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建设情况及主要做法、经验,以及德国社会公共机构(政府机构)中技术工人录用、培训、考核和岗位设置制度,提高参训人员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 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团拟定2005年9—10月赴德国培训,在境外时间为21天。
三、培训对象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部分单位人事(干部)处负责工人考核管理工作的局长、处长、科长和主任,有关培训机构(学校)负责人,本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共计25名。现分配你单位培训名额 1名。拟派培训人员应严格控制在50周岁以内,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培训经费
赴德国培训的境外食宿、交通、公杂、培训费等约3.35万元,国际往返差旅费、境内培训费、境外培训渠道联系费、签证费及境内差旅费据实开支(另行通知)。上述费用均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五、拟派人员应上报下述材料
1、同意函。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厅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函,厅级人员还需填写《地厅级领导出访简况表》。
2、 出国(境)培训人员推荐表(见附件),推荐表要求填写的人员栏不论其在世与否均得填写。
3、 彩色照片。参团人员须提供6张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期照片,光面,照片尺寸35mm(宽)、45mm(高),面部尺寸约占相片整体版面的70%-80%。请在相片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提供上述照片不得用数码相机所摄。
4、 政审批件。副处以下(含副处级)须向组织或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正处级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上述政审批件应注明参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5、 因私护照证明。副处以上参训人员(含副处)应由人事主管部门(省直由所在厅局级人事处)出具有无因私护照证明,若有因私护照应暂交单位人事部门保管。
6、 参加外地组团函。市、县(区)参团人员向所在设区市外事部门申请出具“参加外地组团函”。
7、 出生证明。省直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地市人员提供由设区市外办审核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福州市、厦门市参训人员在当地外事部门办理护照,所需相关手续向办照部门咨询。
六、其他有关事项
1、请参训人员于7月30日前将所需上述1、2项材料寄省人事厅工考中心,其余所需3、4、5、6、7项材料待省外事办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再办理并寄送。
2、本次培训由省人事厅工考中心、省国际人才交流中心及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具体承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凌晨,0591-87853487;刘丽红,0591-87834028。
附件:出国(境)培训人员推荐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工人考核 境外培训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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