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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9〕8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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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0: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enan.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5a54dbc0015a55166852019d/ce108887fd9e40e6acb6bfb82eaa3035.html
发文单位: 河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豫人社办函〔2019〕81号
文件名: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9〕8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人社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9〕81号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等相关规定,经厅领导同意,定于2019年3-4月集中对我厅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厅许可(或备案),且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
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报告的年度经营情况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度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三、核验方式
本次核验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要求于4月10前向我厅提交核验材料,核验材料以书面形式或电子版形式提交均可接受。我厅根据材料审查及实地核查情况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表》加盖业务专用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真实报告经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为劳动监察机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重点核查对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将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延续许可。
(三)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将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反馈给相关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联 系 人:崔富成 李仁帅
联系电话:0371—69690082/69690320
电子邮箱:hnrslwpq@163.com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200米)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19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公共就业服务处)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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