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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6〕40号 关于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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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711/t20071129_909018.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06〕40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6〕40号 关于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的通知
闽人发〔2006〕40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决定,促进全省公务员队伍素质与能力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人才,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公务员队伍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任务
  以提高公务员公共管理素质和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全面提升全省公务员的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快建设一支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将全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轮训一遍。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 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公务员。55周岁以上(1952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不作硬性要求。省级机关副厅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市、县(区)各级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主要安排党校、行政学院集中培训。
  鼓励其他人员参加公共管理核心课程的培训学习。
  三、培训内容与教材
  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包括公共经济、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分析、政治学、行政法学、行政伦理学和公务员制度等内容。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教材建设问题的意见,为了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组织编写《福建省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作为全省培训统一教材。读本由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定价40元左右,征订工作委托福建省继续教育中心承办。为保证征订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此次采取先征订后发行的方式进行,各地各部门应于4月底前将所需教材数量报省继续教育中心,省直单位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报省继续教育中心,各地由设区市人事局汇总后上报省继续教育中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妹珠,0591—87806520;刘昆,0591—87304786。
  四、培训方式
  培训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具体培训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省里将根据培训工作需要,为各地各部门举办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师资培训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或者利用网络等方式手段开展培训。
  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也可参加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培训考试
  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的培训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将采取网络考试的方式进行,定于2007年、2008年下半年各组织开展一次。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进行登记(按24天计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验证盖章,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一次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可参加统一补考。
  凡是已取得国家认可的MPA学位或者在读MPA的公务员,和参加党校、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一考试。
  六、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促进广大公务员提高对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深学好公共管理核心课程,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
  (二)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不断充实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质量评估,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考核奖惩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87833947
  
  附件:国人部发〔2005〕29号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

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人事部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公务员掌握现代公共管理专业知识,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二、培训对象和时间
  全体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全体人员轮训一遍。  
  三、培训内容
  围绕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要求,以增强公务员行政意识、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公务员通用能力、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依法行政培训。人事部特制定下发《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对培训内容做出具体要求。  
  四,培训形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手段开展培训。可将培训内容细分为多个专题,实行菜单式培训、学分制管理。  
  五、具体安排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大规模培训公务员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要把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作为公务员四类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比重。对已经培训过的内容,要结合新情况在不断深化上下功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将此项培训与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结合起来。  
  六、培训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做好培训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考试。要将考核或考试的结果登记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公务员可不参加集中培训,但需参加考核或考试。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深学好,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公务员的学习。要根据不同层次、系统和部门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工作岗位实际需要,通过典型公共管理案例分析,引导公务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要按照人事都《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4号)有关精神,加强培训质量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实施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公务员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4214986  
  传 真:(010)84228076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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