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07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424|回复: 0

[社保]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16 1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enan.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5a54dbc0015a55166852019d/350211a8a4be4f158841ad640957c46a.html
发文单位: 河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文件名: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人社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9〕1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为切实保证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尚未完全实施到位,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对待,即:截止到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情见附表)
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去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而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进行下调。
三、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地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单位:万元

项 目

费率下降

省 直

0%

郑州市

50%

开封市

50%

洛阳市

50%

平顶山市

50%

安阳市

0%

鹤壁市

0%

新乡市

20%

焦作市

0%

濮阳市

50%

许昌市

50%

漯河市

20%

三门峡市

20%

南阳市

0%

商丘市

0%

信阳市

50%

周口市

50%

驻马店市

20%

济源市

0%

巩义市

0%

兰考县

0%

汝州市

0%

滑 县

0%

长垣县

50%

邓州市

20%

永城市

0%

固始县

50%

鹿邑县

50%

新蔡县

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