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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2019〕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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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enan.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5a54dbc0015a55166852019d/b540ffba1e694a3f829dd903db613051.html
发文单位: 河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豫人社办〔2019〕43号
文件名: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2019〕4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人社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9〕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统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要求,现就公布我省2018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57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二、对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长垣、邓州、新蔡等地区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
三、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继续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2019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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