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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办〔2007〕47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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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709/t20070920_909208.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办〔2007〕47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办〔2007〕47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办〔2007〕4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及中直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2号)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安排在10月20日、21日两天进行,请各地按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各阶段的考务工作。

二、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集中报名时间定于4月23日至27日。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续报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到5月31日上午。

省直单位报名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所在地(福州市东大路36号),各地报名点由设区市人事局安排。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介绍信,携带有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报名点报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4]费173号函核定的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收取55元。

三、报名条件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和《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其有关免试条件应于报名截止日之前取得,并经报名点审核。

五、有关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和培训工作由省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负责(联系电话:87825109)。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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