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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6 11:40 编辑
各位缴费人!这样的非税优惠服务你get到了吗?

一、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根据闽财税﹝2020﹞3号和闽财税﹝2020﹞5号整理)
服务举措:缴费申报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
(二)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根据财税﹝2016﹞12号整理)
服务举措:缴费人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在申报表的应税项如实填写收入额,征管信息系统根据申报情况自行审核计算减免,实现申报即减免。
(三)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根据闽财税﹝2019﹞10号整理)
服务举措:税务系统已暂停主营业务范围属于工业和物流行业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费种认定,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进行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申报。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25号公告整理)
服务举措:缴费申报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2020年新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公告24号等,对教育“两费”作了优惠的具体规定。
服务举措: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确保落实两费优惠政策落实。
(二)2019年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的,包括以下5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顶格执行,按50%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税〔2019〕13号整理)
2.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税〔2019〕20号整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根据财税〔2019〕21号整理)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规定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最高可上浮50%。(根据财税〔2019〕22号整理)
5.相继出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政策,同步相应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整理)
服务举措: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识别、政策提示、标准判定、协助计税(费)等功能,申报系统自行减免。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2019年98号公告整理)
服务举措:根据当地残联审核认定并传送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缴费申报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
宁德税务丨素材来源
福州众享家丨排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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