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6 14:31 编辑
01
简易注销反馈
简易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02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 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2.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纳税人可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清算”;纳税人不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若纳税人符合即办条件且无未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将纳税人状态设置为“注销”。
3.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4.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资料明细】
资料报送说明:
1.税务登记证件: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经办人身份证件:未实行实名办税的需要报送(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发票领用簿: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需要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7.民事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法院裁定破产的纳税人需要报送(查验后退回);
8.营业执照的报送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需要报送(查验后退回)。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录入《清税申报表》,进行受理。根据监控通过情况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符合发放《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条件的,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文书,向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发放《清税证明》,非一照一码或两证整合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2)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此项业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03
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
“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资料明细】
资料报送说明: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发票领用簿: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其他税务证件: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流程】
【办理规范】
1.受理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此项业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2.调查巡查
税源管理分局根据是否存在疑点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巡查,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核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等。
3.注销
根据调查巡查反馈情况,决定是否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已办结所有未结事项的,注销税务登记;
(2)经调查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未尽事宜的,应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①纳税人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②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③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⑤纳税人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⑥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⑦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3)若涉嫌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注销通过后收缴并核销相关税务证件及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发放
注销税务登记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5.归档
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需要归档的资料外,还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6.办结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