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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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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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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01: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调整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31244&idx=1&sn=3456e581bd31002571df3ecb7233eb8d&chksm=811c1903b66b9015a3f6183f3350a117576b9444e51d8719008035620a10ba490d690c913c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6 16:24 编辑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和费率调整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中统字〔2020〕49号)及我市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有关险种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费率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作调整,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下限标准(3376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由19014元调整为20268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18621元调整为21423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90元调整为3500元;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基数相同,为3500元;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800元调整为3500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10%下调至6%,用人单位按4.5%费率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1.5%费率缴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逐月或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6%费率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6%费率缴纳;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按6%费率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供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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