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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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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2: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密云税务
标题: 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TkxMzg0MA==&mid=2247491987&idx=2&sn=850296609352ab7125f06db5fe426b79&chksm=ec0bc88cdb7c419a35b761992eafd5a5fa14540fd51d60d381826a628c1ca845e3e861846a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15 16:44 编辑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对我市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5号
如您符合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费种申报时直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密云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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