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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2020年第3期 张晓 郑悦: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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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夏微凉 于 2020-4-2 16:30 编辑

7.png
个人所得税法下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浅析
张晓  郑悦
《国际税收》2020年第3期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际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第七次修正,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上述法规意味着,居民个人应对其取得的年度综合所得,自行判定是否已通过预扣缴方式正确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预扣缴个人所得税与实际税负有差异,则需要通过年度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居民个人还需自行合并其境内外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年度申报。由此可见,新个税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是居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进步。
   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征收,按月或按次缴纳。这种方式有利于源泉扣缴,即企业或个人作为法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付款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作为雇员的纳税人不需要自行申报纳税,除非有下列情形: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则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或纳税人同时有两处以上来源的工资收入需要合并计税。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或具有特别情况的个人。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税。此前的源泉扣缴方式,由于扣缴义务人只能就其支付的单一款项扣缴税款,因此已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这一变化,而这个变化将使得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按劳取酬的居民个人自行决定其综合所得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提出:纳税人可自主选择自行办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要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同时,44号公告再次明确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居民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根据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44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结合案例,阐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具体内容。
   一、综合所得年度申报一般规定
  新个税法仍要求,综合所得各项收入的支付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月度预扣缴。作为雇主的扣缴义务人,应采取累计预扣缴方法,对本企业支付给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计算和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的分类计税方式,预扣缴当月或当次支付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雇主和支付人对居民个人的年收入信息掌握程度以及预扣缴计税方法均具有局限性,因此,居民个人应自行进行年度申报,就全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
   按如下步骤计算: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80%+稿酬×56%+特许权使用费×80%

  应纳税所得额=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免税收入-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含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扣缴税额
  (二)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
  作为雇员的居民个人,如果全年没有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类收入,且全年12个月都在同一家雇主工作和领取工资,并已将法定扣除信息全面准确地提供给雇主用于累计预扣缴个人所得税,雇主累计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其全年应纳税额可能并无差异。此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
  (三)需要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的情况
  有如下情况的居民需要做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汇算清缴: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各项法定扣除费用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即算式差为零或小于零,但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已经预扣缴税款。详见例1。
  2.纳税年度内取得了非工资、薪金类综合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已预扣缴税款。由于上述三类收入的预扣缴是采用按月计税法,与综合所得年度计税法不一致。因此取得以上收入的纳税人,需要将这三类收入合并工资、薪金,按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申报汇算清缴。详见例2。
  3.扣缴义务人预扣缴税款时,纳税人未全额享受法定扣除额,即全年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捐赠,以及相关税收优惠待遇。详见例3。
  4.年度中从两处及以上纳税主体取得工资、薪金类收入,例如纳税人年度中间变更工作单位,或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因两个纳税主体分别累计预扣各自主体支付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将导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别于全年应纳税款。纳税人需自行合并全年工资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通过年度申报进行汇算清缴。详见例4。
  5.纳税人选择不同于雇主预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可以享受较低税负的,可通过年度申报汇算清缴申请退税。详见例5。
  6.其他需要进行年度申报的情况。
  【例1】王先生2019年7月大学毕业,毕业后受雇于A公司。王先生2019年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1。

王先生.png


  A公司预扣缴个人所得税=(9000-5000-500)×6×3%=630元
  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9000×6=5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0000-500×6=0(-9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0元
  年应补(退)税额=0-630=(630)元
  王先生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630元。
  【例2】张女士是B公司电脑工程师,利用闲暇时间为朋友公司修理电脑,对方支付了5000元劳务费。张女士当年的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2。

张女士.png
  B公司预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0-5000-3000)×12×10%-2520=5880元
  预扣缴劳务费个人所得税=5000×80%×20%=800元
  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12+5000×80%=18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4000-60000-3000×12=88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8000×10%-2520=6280元
  应补(退)税额=6280-5880-800=(400)元
  张女士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400元。
  【例3】小李为C公司员工,每月C公司支付其工资、扣缴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税款。小李是独生子女,其父亲2019年9月满60岁,孩子2019年6月满3岁,小李忘记提交给公司老人赡养和子女教育费信息,因此小李在公司累计预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没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小李的工资收入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3。
表3.png
  C公司预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0-5000-2000)×12×10%-2520=7080元
  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12=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80000-60000-2000×12-2000×4-1000×7=81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1000×10%-2520=5580元
  应补(退)税=5580-7080=(1500)元
  小李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1500元。
  【例4】赵总2019年1月至8月在D集团公司北京总部工作,由总部支付工资、扣缴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于公司业务需要,赵总9月调任至D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自9月起由上海分公司为其支付工资、扣缴社保及个人所得税。具体如表4。

赵总.png
  北京公司预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0-5000-4500-2000)×8×30%-52920=111480元
  上海公司预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0-5000-4500-2000)×4×20%-16920=37880元
  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80000×12=9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960000-60000-4500×12-2000×12=822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822000×35%-85920=201780元
  应补(退)税=201780-111480-37880=52420元
  赵总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52420元。
  【例5】老孙为E公司员工,每月E公司支付工资、扣缴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款。公司于2019年3月支付老孙2018年年度奖金,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算法单独计税、预扣了税款。2019年4月,老孙因身体情况辞职,在家休养。自2019年4月至12月没有取得收入。具体如表5。
表5.png
  E公司预扣缴1月个人所得税=(15000-5000-2000-2500)×3%=165元
  E公司预扣缴2月个人所得税=(15000-5000-2000-2500)×2×3%-165=165元
  E公司预扣缴3月个人所得税=(15000-5000-2000-2500)×3×3%-165×2=165元
  E公司3月预扣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60000×10%-210=5790元
  2019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15000×3+60000=10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5000-60000-2000×3-2500×12=9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000×3%=270元
  应补(退)税=270-165×3-5790=(6015)元
  老孙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6015元。
  二、取得境内所得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的外国籍居民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应根据其实际在华天数,决定当年该个人是否为中国居民身份。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外国籍居民”)。
  外国籍居民如有本文第一部分所述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情形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居民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汇算清缴。外国籍居民作为雇员,如果在申报年度初期被预判为非居民个人,则雇主将按月度工资计算扣缴税款;同时非居民个人雇员当年取得的年度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由雇主根据非居民个人单独计税规则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非居民个人的扣缴计税方法在年度内不能变更。如果年度终了根据实际居住情况最终被判定为居民个人,外国籍居民需按照居民身份重新计算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并在扣除已预缴税款后,通常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汇算清缴,补缴或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这是由于居民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定不同,导致身份转换后必定有税收差异存在。具体计税差别见表6。
表6.png
  【例6】汉斯先生德国籍,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北京F公司任职。考虑到汉斯先生经常到境外出差,预计他2019年在华天数不超过183天,F公司以非居民身份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汉斯先生2019年实际在华天数为186天,应为外国籍居民。汉斯先生2019年工资、薪金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7。
表7.png
  非居民月度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0-5000)×35%-7160=15590元
  2019年居民年度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70000×12=8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40000-60000-1300×12=7644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764400×35%-85920=181620元
  应补(退)税额=181620-15590×12=(5460)元
  汉斯先生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5460元。
  【例7】布朗先生美国籍,已在上海G公司任职3年,计划于2019年5月结束中国任职,返回美国总部工作。布朗太太和他们4岁的女儿随布朗先生在上海生活并将与布朗先生同期回国。因考虑布朗先生5月回国,2019年在华天数少于183天,因此G公司以非居民身份为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布朗先生在上海G公司的工作延期至2020年5月,他2019年成为了外国籍居民。布朗先生2019年工资、薪金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表8。
表8.png
  非居民月度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0-5000)×35%-7160=15590元
  2019年居民年度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额=70000×12=84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840000-60000-1000×12=768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768000×35%-85920=182880元
  2019年应补(退)税额=182880-15590×12=(4200)元
  布朗先生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退税4200元。
  【例8】例7中布朗先生在2019年3月取得2018年年度奖金120000元,G公司已按非居民单独计算扣缴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15540元。

  非居民年度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19年居民年度奖金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居民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一次性奖金应补(退)税额=11790-15540=(3750)元
  布朗先生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年度奖金退税3750元。
  【例9】例7中布朗先生在2019年5月取得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G公司已按非居民单独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3740元。

  非居民股票期权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0÷6×10%-210)×6=3740元
  2019年居民股票期权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收入居民应纳税额=50000×10%-2520=2480元
  股票期权应补(退)税额=2480-3740=(1260)元
  布朗先生应通过2019年年度申报申请股票期权收入退税1260元。
  三、取得境外综合所得需办理年度申报的中国籍居民
  (一)中国籍居民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为便于前后文区分,以下将这类居民简称为“中国籍居民”。中国籍居民无论其当年是否在中国居住,无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长短,无论其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就其全球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籍居民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中国籍居民的境外所得
  中国籍居民的境外所得包含境外综合所得,境外经营所得,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境外财产转让所得和境外偶然所得。境外综合所得包含在境外受雇或提供劳务取得工资和劳动报酬,境外机构支付的稿酬,境外使用的特许权费用。境外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根据新个税法的规定,在抵免限额内,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境内外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按如下步骤计算:
  境内外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劳务报酬×80%+境内外稿酬×56%+境内特许权使用费×80%
  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年综合所得收入额-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中国境内“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含中国境内捐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某国(地区)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应纳税额×该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纳税额之孰小者
  结转抵免额=某国(地区)境外已缴所得税-某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结转抵免额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抵免
  本文为方便说明境外综合所得的申报,在例10和例11中设定,中国籍居民在美国只有境外综合所得类收入。
  【例10】张先生为中国籍居民,于2019年4月1日被境内H集团公司派往德国的子公司工作,任期1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其工资部分全部由H公司在中国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并为其缴纳中国社保。德国子公司为其提供住房补贴。张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如表9。

表9.png
  H公司2019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0-5000-2000-3000)×12×20%-16920=31080元
  2019年境内外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30000×12+15000×9=49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495000-60000-2000×12-3000×12=375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5000×25%-31920=61830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61830×(30000+15000)×9÷495000=50588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50588元>德国已缴个人所得税20000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为20000元。
  应补(退)税额=61830-31080-20000=10750元
  张先生应通过2019年境外所得年度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10750元。
  【例11】王女士为中国籍居民,于2019年1月1日直接受聘于美国J公司。王女士在中国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缴纳中国社保,因没有中国境内的扣缴义务人,王女士并未预缴中国个人所得税。王女士2019年在美国的工资收入和纳税情况如表10。

表10.png
  2019年境内外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境内外综合所得收入额=45000×12=5400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540000-60000-1000×12-3000×12=432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32000×30%-52920=76680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76680×540000÷540000=76680元
  境外综合所得抵免限额76680<美国已缴个人所得税90000元,可抵免税额为76680元。
  应补(退)税额=76680-76680=0元
  结转以后年度美国税抵免额=90000-76680=13320元
  王女士应提交2019年境外所得申报表,但不需补缴中国个人所得税;同时,应填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四、相关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选择
  根据44号公告规定,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汇算清缴不包括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则规定了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的年度奖金可以采取合并综合所得或单独计税两种方法之一。扣缴义务人在预扣缴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因条件所限并根据大多数员工情况,可能选择单独计税的扣缴方法。如果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将该奖金合并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更低。建议允许纳税人就此项计税方法做出税收调整。本文例5即是将年度奖金合并综合所得计税使得纳税人年度工资、薪金整体税负最低的例子。
  (二)纳税人识别号管理的完善
  新个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有专属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实际操作中,外籍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随护照更新而变化,这使得外籍人员信息在纳税申报系统中无法统一收集,年度申报时需要手工修改。建议税务机关尽快出台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的相关管理办法。
  (三)非居民纳税调整的设置
  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次计算,不需要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如按居民预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最迟在次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实践中,某些非居民个人只有在全年结束后才能确定其实际的非居民身份,因而造成非居民的纳税调整时间不够充分。建议非居民的纳税调整改为年度调整申报,延长申报截止日。
  (四)无需补(退)税情况下的年度申报
  外国籍居民和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在中国完税后,可申请在母国申报纳税时,依母国税法进行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或境外收入的免税待遇。因此需要中国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展示其在中国境内的应税收入和已缴税款。同时,中国籍人士也可能需要年度申报表,用于其他合理的商业目的。
  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不含收入项目的完税证明(缴税记录)。这一记录缺乏收入信息,不能用于外籍人员母国纳税申报之目的。而当前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只要求居民在年度补(退)税的情况下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不需要做年度申报。建议税务机关在年度申报系统设置无补(退)税年度申报,便于需要中国年度申报表的外籍人士自行申报,获取年度申报表。
  (五)非居民缴纳中国社会保险的税前扣除
  新个税法规定,非居民工资、薪金按月计税,每月收入可扣除5000元费用,而依法缴纳的中国境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建议允许非居民在中国缴纳的法定社保税前扣除。
  (六)非居民纳税调整的操作
  现行的非居民按居民预缴个人所得税从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由于现行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非居民模块”与“居民模块”相对独立,因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无法在已有的申报基础上完成简单的补(退)税申报,且年度纳税调整申报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完成。建议税务机关开放个人所得税网上自行申报端口,便于纳税人操作。
  (七)因境内外纳税年度差异引发的年度申报问题
  3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限额抵免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的纳税年度。此处理方法在居民合并境内外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导致所得偏高,适用较高税率,进而导致当年的税负增加。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纳税年度为4月6日至次年的4月5日。2019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的英国综合收入将被作为2020年境外所得,与2020年取得的境内综合所得合并,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如果企业派遣中国籍居民于2019年4月到英国工作一年,2020年4月回国。该员工在进行2020年境外所得申报时,应将其自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的英国综合所得并入2020年5月至12月的中国综合所得,以20个月的综合所得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将增加个人的年度收入,加重整体税收负担;同时,该中国籍居民2019年申报年度收入只有3个月的中国工资,无形中降低了2019年的年度收入和税负。


作者单位: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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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国际税收  发表于 2020-7-25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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