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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二便函[2012]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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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文件编号: 二便函[2012]1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二便函[2012]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
二便函[2012]1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通知
  二便函[2012]12号
  全文有效
  2012.5.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要求,结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税机关出具企业纳税证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23号)规定,现就规范出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纳税证明(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纳税证明)通知如下:
  一、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由税政科(处)牵头,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应主动核查企业相关信息,据实出具技术中心纳税证明。
  二、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相关企业两年内,有无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如暂未发现涉税问题的可按照附件一格式出具;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需说明具体情况,可按照附件二格式出具。
  三、技术中心纳税证明由各市、县(市、区)局统一出具,上报局领导审批,并加盖本局公章。
  四、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出具的技术中心纳税证明,一律视为无效,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认定和评价企业(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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