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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91号 |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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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4170/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8〕91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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