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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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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2.6.2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市稽查局:
  金华市区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公布,现将有关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情况明确如下:
  1、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2012年度允许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为1350元[(45013÷12)×3×12%)]。
  2、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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