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二OO七年律师、公证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闽司职改〔2007〕10号
各设区市职改办、司法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的统一安排,决定在2008年4月开展2007年度全省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与条件
1、按照福建省司法厅职改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和《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的有关规定:凡申报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做必备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在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相应增加一年的专业工作年限,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除了可以申报评审与本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外,符合律师、公证系列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评审律师、公证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3、 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的评审条件,按闽司职改〔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送审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
2、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一式二十份(统一用A3纸打印)。
3、任现职以来(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二十份。
5、律师、公证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6、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在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
9、转系列申报的人员应提交与申报等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10、各设区市职改办、各有关单位委托评审函。
以上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三、送审论文
1、正常晋升二级律师、公证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号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正常晋升一级律师、公证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CN〕号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3篇(限独著,每篇3000字以上)。增刊、附刊必须提供准印证号码。
2、破格晋升的应同时符合正常晋升对论文的要求,以及闽司职改〔2003〕2、3号文件中有关破格条件的要求。
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应提交原件,若系复印件的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全文稿内容,并指定一篇为送审代表作。
四、公示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本人填写的拟上报的《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审核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五、任职截止时间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任职截止时间计算至2007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接收手续。
六、收费
收取评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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