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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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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9 1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20644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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