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82
  • Tax100会员 33786
查看: 82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5 11: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2019-12-1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征缴成本,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缴纳时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本次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缴费次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例会,会议专门强调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企业(单位)纳税、缴费次数和纳税、缴费时间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残保金缴费次数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可有效降低缴费次数,缩短缴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
  二、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的内容是什么?
  经过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将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并确定每年9月征期为缴纳时间。
  三、本次调整残保金缴费次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可以提高残保金缴纳准确度。残保金计费的要素之一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时间一般在次年的年中。因此,对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规定比例的企业(单位)来讲,只有在统计部门公布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后,才能准确申报缴纳当年应缴纳的残保金。二是切实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大大减少了缴费人的缴费次数和缴费时间,切实减轻了缴费人的缴费负担。
  四、调整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调整残保金缴纳次数的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刊发。
  五、公告实施时间说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