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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7〕196号 转发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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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711/t20071121_909430.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07〕196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7〕196号 转发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转发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人发〔2007〕19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有关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  于申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并就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凡符合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范围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均可申报。其中,承担我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也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  申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点击下载),连同佐证材料报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主管部门初审。

(二)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闽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在“申请单位意见”栏中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人事厅审核。福州地区申报设立站点的企业单位也可按属地管理将申报材料经由福州市人事局统一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须按属地管理将申报材料经由设区市人事局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开展博士后工作,是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充分发挥申报单位的积极性,特别是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鼓励列入我省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于尚未设立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协助,争取实现突破。

(二)各地、各部门在组织申报工作时,要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将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定期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站点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请各地、各部门务必于2007年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厅专家工作处,并附电子文档。

联系人:曾铭 联系电话:0591—87846674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人事厅专家工作处

邮编:350003 E-mail:87839322@163.com


附:《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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