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人发〔2007〕20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残联:
在实施《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期间,“自强与助残”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在各自岗位上以实际行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海西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时代特点、成绩显著的优秀残疾人和优秀残疾人工作者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广大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促进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省人事厅、省残联研究决定,表彰一批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省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乐观进取,自强不息,顽强拼搏,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残疾人(已获得“全国自强模范”和“全省自强模范”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在实施《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期间,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残联专职工作者(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已获“全国、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自强模范名额30名、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30名。根据人口数量,参照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自强模范: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成绩显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得到所在地区多数残疾人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成绩优异,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奖励;
2 、出版过专著或在国家级行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3 、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 、在各行各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5 、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做出显著成绩,具有较高社会声望。
(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1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 、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受到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开拓、创新,营造并形成了残疾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4 、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得到所在地区多数残疾人认可;
5 、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 、评选工作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选、审核,做到群众公认,真正体现其先进性、模范性;
3 、各设区的市要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4 、认真填写“呈报审批表”,并附2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综治部门、计生部门的协审情况,事迹材料各打印一式5份,于2008年1月25日前报省残联组织联络处(材料不全或逾期不报作弃权处理)。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由省人事厅、省残联对评选为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福建省自强模范”和“福建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和省残联组成“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选办,设在省残联组联处),具体负责评选和表彰等组织协调的日常工作。
“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由基层残联和人事部门自下而上进行推选,设区市残联会同人事局按照分配名额,组织评选工作,并将评选结果上报省评选办。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由省军区政治部协调)、武警福建总队、省直机关推选的“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由本部门初审后,报省评选办。
联系人:廖案上 曾传焕
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残联组织联络处
联系电话:0591—87668521、87668520
传真:0591—87668506
附件:
1 、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 、评选“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3、、“全省自强模范”和“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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