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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7〕208号 关于评选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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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801/t20080122_909467.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2007〕208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2007〕208号 关于评选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评选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闽人发〔2007〕208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公安现役部队官兵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海西建设的大局,以建设“平安福建”为主线,以开展“基层基础建设”为载体,立足实战,开拓创新,顽强拼搏,奋发有为,有力地推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治安管理、科技强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明显进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优秀人民警察。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省人事厅、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系统评选表彰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工龄满5年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士官)。重点评选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一线民警。已获得“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民警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名额为4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献身公安事业的精神。
  (二)恪尽职守,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善于做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文明办事,热情服务,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五)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有新思路、新办法,取得突出成绩。
  (六)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敢抓敢管,作风民主,正确决策,开拓进取,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七)荣誉基础扎实,曾获“福建省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在全省公安机关堪称楷模。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集体研究、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地政府人事、公安部门要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共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逐级上报。推荐对象要征求设区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部门意见。
  (二)呈报。对推荐的对象,按程序逐级上报。上报的材料包括推荐报告、《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及事迹材料。推荐报告以设区市公安局名义撰写(包括:评选程序,考核、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盖设区市公安局印章等)。《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见附件 2 )一式 3 份,撰写 3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 1000 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各一式 3 份(附电子版)。被推荐个人的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审批表及事迹材料)务必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海虹,联系电话:0591—87093096)。
  (三)考核。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联合组成考核组对推荐人选对象进行考核。
  (四)公示。被推荐对象在上报省人事厅、公安厅前,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中有关奖励公示的规定,分别在政府人事网站、公安政务网和公安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10 天。
  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事厅、公安厅联合成立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3),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队伍管理处。
  (二)2008年元月中旬,省人事厅、公安厅联合组织考核组对各地申报的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候选人进行考核。
  五、评选要求
  (一)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沟通联系,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二)要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坚持推荐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的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民警。领导干部从严掌握。
  (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评选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工作实绩和群众意愿。
  (四)要明确责任,严肃认真地做好评选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并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如发现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附件:1 . 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名额分配表
  2. 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
  3.福建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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