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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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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6]62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制度,深化地方流转税工作的目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现行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一)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2万元以上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 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二)需报省辖市(含常熟、泰州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l、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5、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各省辖市确定其减免权限,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 地方税务局具体明确其管理权限。
  第六条 需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者《资源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同时应在书面申请中,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除必须附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还应分别附报如下资料:
  (一)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四残”人员花名册;
  (二)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科研单位应附报科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应附报军一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证明;
  (五)保险公司具体免税险种清单;
  (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需减免资源税的应附报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转报。无 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凡应转报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并签署具体的减免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应逐年办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或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季度。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并按期统计上报。同时应对减免税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决定减税、免税,同时应接受上级机关对其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作出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略)
  2.《资源税减免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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