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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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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6]6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热,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下通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转让的房地产,可实行按取得收入的1%到3%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对普通标准住宅是否实行预征,由各地自定。
  二、对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三、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率和预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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