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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西人社局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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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jiangxi.gov.cn/jxhrss/ldgx/20170804/1812.html
发文单位: 江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人社局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人社局
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7〕29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选择93家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我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井冈山市茨坪街道、丰城市尚庄街道3个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被确定为示范单位。为切实做好综合示范工作,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综合示范工作,对全面推进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示范建设工作。南昌、吉安、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示范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对照示范工作要求逐项推动落实;各示范单位要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为依托,积极争取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示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解中心基础建设。各地按照“有组织、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的“四有”标准,切实加强调解中心的基础建设。“有组织”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制作标识和公章;“有场所”要求至少有间专门调解室;“有人员”要求明确1名相对稳定的专人负责调解日常工作,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有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等。同时,要配备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配备已接通互联网的专用电脑等。
三、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建设。按照示范工作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精神,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平台(所)办事大厅设置立案窗口,放置明显标识和业务指引;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由调解中心负责窗口日常工作。做好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调解员证书管理“六统一、五上墙”工作(除证书不上墙外)。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台账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报送等规范工作。
四、积极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示范工作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开展预防调解工作。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工)单位用工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与用工指导,每年组织2次及以上相关活动,排查劳动争议隐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与企业建立对应联系沟通渠道,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依法及时受理、调处争议案件,确保统计期限内结案率95%以上,调解成功率80%以上。主动对接辖区内仲裁机构,接受仲裁、法院部门的案件委托调解和业务指导,做好调解书审查置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辖区仲裁机构在中心设立派出庭或流动庭。
五、狠抓工作落实
(一)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南昌、吉安、宜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示范单位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由省厅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示范工作进度要求抓好落实,省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以此次国家开展示范工作为契机,以“示范工作主要内容”为参照标准,切实加强我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每县(区)至少要建成1个乡镇(街道)劳保所调解组织基本达到此示范要求,此项工作已列入2017年调解仲裁综治考核范围,请各地切实抓好落实。
在示范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或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联 系 人:调解仲裁管理处 张朝文
联系电话:0791—86386245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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