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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预[1997]70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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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预[1997]70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预[1997]70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1997]70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1997]7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0月17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建设若干经济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6]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缴费人”是指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娱乐业、广告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暂行办法》第四条“营业额”是指缴费人计算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的计税营业额,即缴费人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暂行办法》第七条“缴纳期限”,我省具体为:缴费人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费的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可以按次缴费。
  四、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具体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号规定执行);对省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与外商组成的各类性质企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交省国库;对省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市县所属企业单位(含集体、私营企业,下同)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共同与外商组成的各类性质企业征收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库。为了简便返还手续,对市县所有单位和个人及其与外商组成的各类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平时就地缴入市县国库,对应交省的部分,年终由市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
  五、各级地税机关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一般缴款书”,按照我省有关票证管理规定执行。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纳税年度起计算征收。
  八、为保证全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人市县库数(不含上交省20%部分)的2%一3%、省财政按实际上交数和人省库数的3%列支拨给同级地方税务局,专项用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需的费用。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的顺利征收,请各地财政按季预拨征收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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