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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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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发文日期: 1998-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稿)
  宁地税二发[1998]4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范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对高收入者管理的范围
  高收入者是指年税金在1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演艺明星、运动员、书画家、建筑安装业承包人、私营业主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主、具有特殊技能的个人、自由职业者、外商投资企业董事和经理、外籍个人及其他高收入个人。
  二、高收入者纳税申报管理方法
  1.高收入者由主管地税机关指定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支付和个人收入平行双向申报纳税方式。
  2.经税务机关指定必须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由地税机关核定其申报纳税期限。
  3.自行申报纳税人,使用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作为其申报缴税的税务编码。
  4.高收入者取得的各类所得,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双向平行申报。其已扣缴的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抵扣。
  5.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高收入者纳税申报分为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按半年申报。凡是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申报的个人,应在每月月后15日内;按季申报的,在每季季后15日内;每半年申报一次的个人,在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6.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是指高收入个人工作单位的征管地税分局;两处以上任职的个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原则上以居住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纳税人选定主要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高收入者开展纳税检查
  1.各分局、县局要把高收入者纳入正常稽管户进行管理,定期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有稽查处理报告。
  2.充分利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做好交叉稽核工作,并将高收入个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范围。
  四、对高收入者纳税基础资料的管理
  各分局、县局要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对指定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个人的纳税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纳税人分户档案。
  高收入者纳税基础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国籍、户籍、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主要收入来源、外籍个人境外工资水平;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
  3.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代扣代缴凭证;
  4.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申报情况的交叉稽核结果,以及两种申报情况不符时的处理决定;
  5.税务稽查的稽查处理报告。
  对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分局、县局必须认真对待,充分调查本局范围内的高收入个人的基本状况,外籍个人必须全部建立纳税档案;其他高收入个人建档,各分局、县局一般不得少于100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扩大高收入个人建档的范围。凡被确定为高收入个人,各分局、县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同时对高收入个人要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和税法培训工作,并详细告知纳税人其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各分局、县局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附件: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收入者经主管地税机关指定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其已扣缴的税款可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予以抵扣。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800元-职工每月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每月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一。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①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在20000元以下的,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
  ②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800×12-(每月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1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税率表二。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按月预征;其他各项所得按次计征。
  2.按次计征的规定如下:
  ①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的收入为一次。
  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④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⑦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经税务机关指定必须自行申报的高收入者,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登记,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由地税机关核定其申报纳税期限。
  4.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按月申报的个人,应在每月月后15日内;按季申报的,在每季季后15日内,每半年申报一次的个人,在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及有关资料。
  5.自行申报纳税人,使用身份证号或护照证号作为其申报缴税的税务编码。
  6.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是指高收入个人工作单位的征管地税分局;两处以上任职的个人以及自由职业者,原则上以居住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纳税人指定一地申报纳税。
  三、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以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以暴力、威协方法不缴纳税款的,按抗税处理。
  4.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在追缴纳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移送司法机关。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在追缴所偷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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