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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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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苏地税发[1998]77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7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03-0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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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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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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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7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8]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43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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