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1
  • Tax100会员 32550
查看: 588|回复: 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8]2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5 1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1998]296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1998]2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8]2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国税发[1998]29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一些税政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通知》中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的范围仅指向用户收取的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收取的其他价外费用应并入收取的电价中征收增值税。
  2、农村电管站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价(含应征税的其他价外收费)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与收取的电价一并征收增值税。
  3、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包括与电价和其他价外费用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具的,应限期收回,并按作废处理。其中对与电价和其他价外费用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收回原票并作作废处理后,可按规定就电价和其他价外费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征收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