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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小课堂(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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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9 18: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房山税务
标题: 纳税信用小课堂(第一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k2ODkxMA==&mid=2650518550&idx=2&sn=c9ebb07d235f04b291211e098a8ae645&chksm=88866037bff1e92107830df76aca7b39def75e128ed7ff15fe7893b660df1a2e156d0fe231a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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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3 17:51 编辑

1目前那些企业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暂不含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含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个体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适用范围内,但不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况包括: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4)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2纳税信用等级共分几个级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规定:“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3第二问中所指的失信问题是指那些情形?
答:《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来源:北京房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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